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精神,经核准,提前将2021年国家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下达,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一)自治区将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列入国家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须在2021年9月30日开工建设,做好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报建等前期工作,及时签订房屋征收改造安置协议。
(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性工作,南宁、桂林和北海市加快实施新筹集公租房计划,切实增加实物供给。各地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因时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选择申领补贴方式,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1年自治区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已于2020年12月份提前下达各地(详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73号))。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套均补助标准为0.935万元,新筹集公租房套均补助标准为1.2万元,住房租赁补贴户均补助标准为0.3万元/年。各地要按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0〕32号)要求,严格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途。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⒈提前下达2021年全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项目清单
⒉ 提前下达2021年全区新筹集公租房计划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