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为推动西安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西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西安市绿色建筑创建目标要求,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2021年达到60%,2022年达到70%;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2021年-2022年达到30%;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方案》还指出,2021年起,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
其次,拓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范围,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学校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和推广。
同时,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建立健全能源监管体系建设机制。2021年-2025年,在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每个示范区每年实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不低于10栋。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西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机关事务服务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陕西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印发《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7号)精神,现将《西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 住 建 局
市 发 改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工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市资源规划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机关事务中心
2021年3月9日
西安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和我省、我市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陕西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7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业监管,开创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新局面。
二、创建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保持100%;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2021年达到60%,2022年达到70%;
—城镇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2021年-2022年达到30%;
—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61-164-2019)(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65%)节能标准;加强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各环节监管;做好新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改、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部门)
(二)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1年起,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
采用全装修且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单体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场馆等新建公益性建筑至少达到一星级。其中,城六区、开发区内的项目至少达到二星级;
鼓励社会投资的其他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设计、建设。
加快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列入西安市创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试点,2021年-2022年上述每个开发区每年至少申报1个绿色生态居住小区项目,且单体建筑至少达到一星级;
高新区、浐灞生态区列入西安市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试点,至“十四五”末,各创建1个绿色生态城区项目,且单体建筑至少达到一星级,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达到二星或三星级;
引导鼓励农村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改、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部门)
(三)装配式建筑。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规定,按照区域推进、投资渠道、土地出让、施工许可等相关条件,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加快国家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建设,研究出台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推进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式转型;
进一步健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设计标准与图集,建立对部品部件、构配件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
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
到2022年,累计完成至少4个国家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改、资源规划、工信管理、市场监管部门)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度,夯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程序;
按照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研究制定既有公共建筑绿色改造实施方案,加快农村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工作,统筹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
在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创建行动中,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统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绿色改造;
加快农村既有建筑改造工作,推广绿色农房适用技术,在临潼区、长安区开展绿色农房建设项目试点。
(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资源规划、发改、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五)可再生能源应用。拓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范围,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学校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至少一种可再生能源;
重点支持在热电联产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地热能供热,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及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便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应全面推广中深层地热能、土壤源以及污水源热泵技术;城镇不高于12层的新建居住建筑及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采用其他形式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鼓励和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和推广。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改、工信管理部门)
(六)能源监管体系建设。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建立健全能源监管体系建设机制;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及维护,制定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将重点用能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能效公示;
2021年-2025年,在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每个示范区每年实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不低于10栋;
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引导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利用市政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方式,促进建筑节水利用;鼓励对新建居住建筑的公共区域用能进行监测和管理。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发改部门)
(七)绿色建材。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制定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政策措施,政府投资工程、公共建筑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鼓励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项目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再生利用的研究与应用工作,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信息系统,组织申报绿色建材产品。
(市住建局、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工信管理部门)
(八)建设科技进步。依托西安科教资源优势,围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域的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步伐;结合疫情防控实际,研究探索推进西安健康建筑发展,建立绿色建筑使用者监督机制,制定用户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宣传册;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合作交流,聚焦中心工作和关注点部署课题,力求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研究上取得新突破。
(市住建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配合)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机关事务中心等单位积极参与;
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市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部门联动,指导各区、县,开发区编制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好各项专项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市级各参与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工作沟通、事项报告等事宜;
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于每年10月底将工作推进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建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级各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和技术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开发区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发改委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时,应将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范围和投资预算,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审查、核准等相关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资源规划各分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建材行业绿色生产工作,推动建材行业向绿色化方向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本市绿色建材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管;
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市级部门指导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做好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行政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本领域建筑能效及绿色性能提升工作,与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创建行动等有机融合;
各区、县,各开发区要按照本区域土地供应情况,在年度土地出让中统筹落实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严格落实绿色建筑统计和台账制度,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按规定向市住建局报送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新增绿色建筑开工面积、城镇绿色建筑竣工面积等基础数据,做到底数、项目、进度、现状“四个清楚”。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从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各环节全过程、全方位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监管闭合体制机制,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
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逐条梳理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内容进行细化与分工;
市住建局牵头定期对各区、县,各开发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创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各区、县,各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每季度对绿色建筑创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与自我评价,并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本《工作方案》的规定,采取定期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
(四)严格查处整改。对违反该《工作方案》第三部分“工作任务”第(一)条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违反该《工作方案》第三部分“工作任务”第(二)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的单位,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情节严重者,依法依据列入失信记录。
(五)搞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创建市级绿色建筑示范试点,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2021年-2022年,每年选择1个区、县,开发区进行绿色建筑创建示范试点,并择优推荐省级绿色建筑创建示范区县;
每年在每个区县、开发区安排1-2个绿色建筑创建试点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企业示范单位;安排1-2个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模式试点,并择优向省级推荐;
每年选择1-2个项目进行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鼓励建设单位发展超低能耗
建筑。
(六)开展培训宣传。以国家省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为依据,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75%)颁布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大力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营造各方关注、支持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和我省出台有关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政策新要求执行;各区县、各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疑惑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协调解决。
附件: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评价标准 (试行)
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评价标准(试行)
说明: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的自我评价和核查评价,得分作为排名的依据。每季度自我评价上
报一次,每半年评价核查一次。